关于2018年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总结的报告

2018年我局收到人大代表建议主办2件(20180052、20180059)我局主办件已全部完成相关答复工作,办结率、代表和委员见面率、满意率均为100%。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监测分局副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从“总体要求、程序规范要求、办理进度要求、责任要求”四个方面细化了工作责任、明确了工作任务。

二、积极行动,及时完成

实地前往恩施州民生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利川民生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同企业负责人深入沟通,查阅企业有关记录和财务资料,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三、因事制宜,部门沟通

通过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国税局等部门了解企业营运、纳税等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加强同代表的沟通,及时向代表反馈企业现状、建议办理情况,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提案办理结果:

一、关于州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办理结果

办理建议:根据对企业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综合经信、住建、国税部门的意见,提出以下办理建议:一是按照统计方法制度有关规定,利川民生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不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经营模式、业务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天然气输配及购销业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恩施市国税局。

二、关于州八届人大二次会议52号建议的办理结果:

及时按照提案考察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六家电站,考察合格后并将其纳入统计,并提出以下要求:

1、上报统计数据必须遵循统计法律法规。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3、统计上报主体必须符合统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统计原则规定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